
8月15日,記者從江蘇太倉官方人士處確認,江蘇省太倉市副市長周文彬于今年7月駕車時撞一人致死,事故責任目前還在認定中。太倉市一位官員向澎湃新聞記者確認,據他了解,周文彬并沒有酒駕或毒駕,但具體肇事的細節(jié)和原因還不清楚,是否要對周文彬進行黨紀政紀處分,需要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結果出爐。(澎湃新聞網8月16日)
副市長開車撞死人,與“副市長”的頭銜無關,只要由警方嚴格依法辦事就行了。但是,“副市長”的職務和他所代表的權力,會不會影響交通事故的公正處理?公眾難免有此疑問。
解決問題的辦法就是提級管轄,或者指定異地管轄。對此,《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指出,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處理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限時將案件移送其他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規(guī)定》沒有說在什么情況下應該提級管轄。針對實際情況,不妨明確涉及干部的交通事故實行提級或異地管轄。比如規(guī)定,本縣副處級以上干部交通事故的處理,由市公安局管轄。這樣,就可以更好地避免公眾對有權者“以權謀私”的擔心和質疑。
另外,對這類案件的處置,還要充分賦予群眾知情權、監(jiān)督權,讓案件處置全過程在陽光下運行。最后定案是誰的責任,有怎樣的法律依據和客觀事實,都應該公開,接受群眾監(jiān)督;而在案件查處過程中,還應該公開查處進度。